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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發布時間:2017-10-23  作者:金能電力   來源:金能電力 點擊: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生產單位和在電力工作場所工作人員的基本電氣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發電企業所有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具有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輸電、變電和配電企業所有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具有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用電單位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其他電力企業和用電單位也可參考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900.20-1994 電工術語高壓開關設備(IEC 60050(IEV):1994,NEQ)

GB/T 2900.50-2008 電工術語 發電、輸電及配電 通用術語(IEC 60050-601-1985,MOD

3 術語和定義

GB/T 2900.2O—1994、GB/T 2900.50—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發電廠[站] electrical generating station

由建筑物、能量轉換設備和全部必要的輔助設備組成的生產電能的工廠。

[GB/T 2900.50-2008,定義2.3中的601-03-01]

3.2 變電站(電力系統的) substation(of a power system)

電力系統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個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輸電或配電線路的終端、開關及控制設備、建筑物和變壓器。通常包括電力系統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設施(例如保護裝置)。

:根據含有變電站的系統的性質,可在變電站這個詞前加上一個前綴來界定。例如:(一個輸電系統的)輸電變電站、配電變電站、500kV變電站、10kV變電站。

[GB/T 2900.50—2008,定義2.3中的601-03-02]

3.3 電力線路 electric line

在系統兩點間用于輸配電的導線、絕緣材料和附件組成的設施。

[GB/T 2900.50―2008,定義2.3中的601-03-03]

3.4 斷路器 circuit-breaker

能關合、承載、開斷運行回路正常電流,也能在規定時間內關合、承載及開斷規定的過載電流(包括短路電流)的開關設各,也稱開關。

:改寫GB/T 2900.20—1994,定義3.13。

3.5 隔離開關 disconnector

在分位置時,觸頭間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絕緣距離和明顯的斷開標志;在合位置時,能承載正常回路條件下的電流及在規定時間內異常條件(例如短路)下的電流的開關設各。

[GB/T 2900.20―1994,定義3.24]

3.6 低[電]壓 low voltage;LV

用于配電的交流系統中1000V及其以下的電壓等級。

[GB/T 2900.50—2008,定義2.1中的601-01-26]

3.7 高[電]壓 high voltage;HV

(1) 通常指超過低壓的電壓等級。

(2) 特定情況下,指電力系統中輸電的電壓等級。

[GB/T 2900.50—2008,定義2.1中的601-01-27]

3.8 運用中的電氣設備 operating electrical equipment

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4 作業要求

4.1 工作人員

4.1 1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至少每兩年一次)。

4.1.2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掌握觸電急救等救護法。

4.1.3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熟悉電氣設備及其系統。

4.2 作業現場

4.2.1 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安全設施、作業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等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應確認合格、齊備。

4.2.2 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專人檢查、補充或更換。

4.3 作業措施

4.3.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有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請、工作布置、書面安全要求、工作許可、工作監護,以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等工作程序。

4.3.2 在電氣設備上進行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工作時,應向設備運行維護單位提出停電申請,由調度機構管轄的需事先向調度機構提出停電申請,同意后方可安排檢修工作。

4.3.3 在檢修工作前應進行工作布置,明確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工作負責人、作業環境、工作方案和書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員的任務分工。

4.4 其他要求

4.4.1 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

4.4.2 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并組織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 安全組織措施

5.1 一般要求

5.1.1 安全組織措施作為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之一,包括工作票、工作的許可、監護、間斷、轉移和終結等。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專責監護人和工作班成員在整個作業流程中應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5.1.2 工作票是準許在電氣設備上工作的書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編號、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計劃工作時間、工作許可時間、工作終結時間、停電范圍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等內容。

5.1.3 除需填用工作票的工作外,其他可采用口頭或電話命令方式。

5.2 工作票種類

5.2.1 需要高壓設備全部停電、部分停電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5.2.2 大于表1安全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不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B)。

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 kV

安全距離 m

10及以下

0.70

20、35

1.00

66、110

1.5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750

7.20

1000

8.70

±50及以下

1.50

±500

6.00

±660

8.40

±800

9.30

注1:表中未列電壓等級按高一擋電壓等級安全距離。

注2:13.8kV執行10kV的安全距離。

注3:750kV數據按海拔2000m校正,其他等級數據按海拔lO00m校正。

5.2.3 帶電作業或與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1規定的安全距離但按帶電作業方式開展的不停電工作,填用電氣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C)。

5.2.4 事故緊急搶修工作使用緊急搶修單(見附錄D)或工作票。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

5.3 工作票的填用

5.3.1 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

5.3.2 若以下設備同時停、送電,可填用一張電氣第一種工作票:

a) 屬于同一電壓等級、位于同一平面場所,工作中不會觸及帶電導體的幾個電氣連接部分;

b) 一臺變壓器停電檢修,其斷路器也配合檢修;

c) 全站停電。

1:交流系統中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是指可用隔離開關同其他電氣裝置分開的部分。

2:直流系統中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是指雙極停用的換流變壓器及所有高壓直流設備,或單極運行時停用極的換流變壓器、閥廳、直流場設備、水冷系統(雙極公共區域為運行設備)。

5.3.3 同一變電站(包括發電廠升壓站和換流站,以下同)內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的同一電壓等級、同一類型的不停電工作,可填用一張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5.3.4 在同一變電站內,依次進行的同一電壓等級、同一類型的帶電作業,可填用一張電氣帶電作業工作票。

5.3.5 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維護單位簽發或由經設備運行維護單位審核合格并批準的其他單位簽發。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方簽發形式。

5.3.6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另一份交工作許可人。

5.3.7 一個工作負責人不應同時執行兩張及以上工作票。

5.3.8 持線路工作票進人變電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得到變電站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

5.3.9 同時停送電的檢修工作填用一張工作票,開工前完成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如檢修工作無法同時完成,剩余的檢修工作應填用新的工作票。

5.3.10 變更工作班成員或工作負責人時,應履行變更手續。

5.3.11 在工作票停電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若無需變更安全措施范圍,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在原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應填用新的工作票。

5.3.12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和電氣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計劃工作時間為限,延期應辦理手續。

5.4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5.4.1 工作票簽發人:

a) 確認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b) 確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確、完備;

c) 確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適當、充足。

5.4.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a)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 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c) 工作前向工作班全體成員告知危險點,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執行現場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5.4.3 工作許可人:

a) 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條件;

b) 確認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完善,確認檢修設備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c) 對工作票所列內容有疑問,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補充。

5.4.4 專責監護人:

a)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b)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c) 監督被監護人員執行本標準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5.4.5 工作班成員:

a)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b) 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程和實施現場安全措施;

c)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5.5 工作許可

5.5.1 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完成以下手續:

a) 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

b) 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c) 會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確認、簽名。

5.5.2 工作許可后,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應擅自變更安全措施。

5.5.3 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設備運行維護單位或值班調度員聯系并履行有關許可手續,帶電作業結束后應及時匯報。

5.6 工作監護

5.6.1 工作許可后,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和現場安全措施。工作班成員履行確認手續后方可開始工作。

5.6.2 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成員進行監護。工作負責人在全部停電時,可參加工作班工作;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有電部分的情況下,方可參加工作。

5.6.3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責監護人并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5.7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

5.7.1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成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變。隔日復工時,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且工作負責人應重新檢查安全措施。工作人員應在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的帶領下進人工作地點。

5.7.2 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運行人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通知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班全體人員已離開工作地點、可送電的答復,并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執行。

5.7.3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a) 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b) 收回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

c) 應在工作負責人和運行人員全面檢查無誤后,由運行人員進行加壓試驗。

5.7.4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薏事項。

5.7.5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向運行人員交待所修頊目狀況、試驗結果、發現的問題和未處理的問題等,并與運行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狀態,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后表示工作票終結。

5.7.6 除5.7.2給出的規定外,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終結,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運行值班員的許可指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6 安全技術措施

6.1 一般要求

6.1.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有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6.1.2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由運行人員或有操作資格的人員執行。

6.1.3 工作中所使用的絕緣安全工器具應滿足附錄E的要求。

6.2 停電

6.2.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停電:

a) 檢修設備;

b) 與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距離小于表2規定的設備;

c) 工作人員與35kV及以下設備的距離大于表2規定的安全距離,但小于表1規定的安全距離,同時又無絕緣隔板、安全遮欄等措施的設備;

d) 帶電部分鄰近工作人員,且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e) 其他需要停電的設備。

2 人員工作中與設備帶電部分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 kV

安全距離 m

10及以下

0.35

20、35

0.60

66、110

1.5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750

8.00

1000

9.50

±50及以下

1.50

±500

6.80

±660

9.00

±800

10.10

注1:表中未列電壓等級按高一擋電壓等級安全距離。

注2:13.8kV執行10kV的安全距離。

注3:750kV數據按海拔2000m校正,其他等級數據按海拔1000m校正。

 

6.2.2 停電設備的各端應有明顯的斷開點,或應有能反映設備運行狀態的電氣和機械等指示,不應在只經斷路器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

6.2.3 應斷開停電設備各側斷路器、隔離開關的控制電源和合閘能源,閉鎖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

6.2.4 高壓開關柜的手車開關應拉至“試驗”或“檢修”位置。

6.3 驗電

6.3.1 直接驗電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在設備的接地處逐相驗電。驗電前,驗電器應先在有電設備上確證驗電器良好。在惡劣氣象條件時,對戶外設備及其他無法直接驗電的設備,可間接驗電。

33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可采用間接驗電方法進行驗電。

6.3.2 高壓驗電應戴絕緣手套,人體與被驗電設備的距離應符合表1的安全距離要求。

6.4 接地

6.4.1 裝設接地線不宜單人進行。

6.4.2 人體不應碰觸未接地的導線。

6.4.3 當驗明設備確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裝設接地線或合接地刀閘)并三相短路。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

6.4.4 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側都應接地。

6.4.5 裝、拆接地線導體端應使用絕緣棒,人體不應碰觸接地線。

6.4.6 不應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6.4.7 接地線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線,若使用分相式接地線時,應設置三相合一的接地端。

6.4.8 成套接地線應由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和專用線夾組成,接地線截面不應小于25mm2,并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

6.4.9 裝設接地線時,應先裝接地端,后裝接導體端,接地線應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除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

6.4.10 在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適當部位。

6.4.11 已裝設接地線發生擺動,其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時,應采取相應措施。

6.4.12 在門型構架的線路側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或接地刀閘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6.4.13 在高壓回路上工作,需要拆除部分接地線應征得運行人員或值班調度員的許可。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6.4.14 因平行或鄰近帶電設備導致檢修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時,應加裝接地線或使用個人保安線。

6.5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6.5.1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隔離開關操作把手上,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6.5.2 在計算機顯示屏上操作的隔離開關操作處,應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記。

6.5.3 部分停電的工作,工作人員與未停電設備安全距離不符合表1規定時應裝設臨時遮欄,其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表2的規定。臨時遮欄應裝設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35kV及以下設備可用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的絕緣隔板代替臨時遮欄。

6.5.4 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及對側運行設備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遮欄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6.5.5 高壓開關柜內手車開關拉至“檢修”位置時,隔離帶電都位的擋板封閉后不應開啟,并設置“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6.5.6 在室外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裝設遮欄,遮欄上懸掛適當數量朝向里面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遮欄出入口要圍至臨近道路旁邊,并設有“從此進出!”的標示牌。

6.5.7 若室外只有個別地點設備帶電,可在其四周裝設全封閉遮欄,遮欄上懸掛適當數量朝向外面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

6.5.8 工作地點應設置“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6.5.9 室外構架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在工作人員上下的鐵架或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構架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6.5.10 工作人員不應擅自移動或拆除遮欄、標示牌。

6.5.11 標示牌式樣見附錄F。

7 電氣設備運行

7.1 一般要求

7.1.1 設備不停電時,人員在現場應符合表1的安全距離要求。

7.1.2 高壓設備符合下列條件時,可實行單人值班或操作:

a) 室內高壓設備的隔離室設有安裝牢固、高度大于1.7m的遮欄,遮欄通道門加鎖;

b) 室內高壓斷路器的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斷路器隔離或裝有遠方操作機構。

7.1.3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故障時,室內人員進人接地點4m以內,室外人員進人接地點8m以內,均應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構架時,還應戴絕緣手套。

7.2 電氣設備巡視

7.2.1 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宜進行其他工作。

7.2.2 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不應使用傘具,不應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7.3 電氣操作

7.3.1操作發令

7.3.1.1 發令人發布指令應準確、清晰,使用規范的操作術語和設備名稱。

7.3.1.2 受令人接令后,應復誦無誤后執行。

7.3.2 操作方式

7.3.2.1 電氣操作有就地操作、遙控操作和程序操作三種方式。

7.3.2.2 正式操作前可進行模擬預演,確保操作步驟正確。

7.3.3 操作分類

7.3.3.1 監護操作,是指有人監護的操作。

7.3.3.2 單人操作,是指一人進行的操作。

7.3.3.3 程序操作,是指應用可編程計算機迸行的自動化操作。

7.3.4 操作票填寫

7.3.4.1 操作票是操作前填寫操作內容和順序的規范化票式,可包含編號、操作任務、操作順序、操作時間,以及操作人或監護人簽名等。

7.3.4.2 操作票由操作人員填用,每張票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7.3.4.3 操作前應根據模擬圖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經審核簽名。

7.3.4.4 操作票格式參見附錄G。

7.3.4.5 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

a) 拉合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檢查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位置,驗電、裝拆接地線,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保險器,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

b) 在高壓直流輸電系統中,啟停系統、調節功率、轉換狀態、改變控制方式、轉換主控站、投退控制保護系統、切換換流變壓器冷卻器及手動調節分接頭、控制系統對斷路器的鎖定操作等。

7.3.4.6 事故緊急處理、程序操作、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以及拉開全站僅有的一組接地刀閘或拆除僅有的一組接地線時,可不填用操作票。

7.3.5 操作的基本條件

7.3.5.1 具有與實際運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統模擬圖或接線圖。

7.3.5.2 電氣設備應具有明顯的標志,包括命名、編號、設備相色等。

7.3.5.3 高壓電氣設備應具有防止誤操作閉鎖功能,必要時加掛機械鎖。

7.3.6 操作的基本要求

7.3.6.1 停電操作應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隔離開關—電源側隔離開關”的順序依次進行,送電合閘操作按相反的順序進行。不應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

7.3.6.2 非程序操作應按操作任務的順序逐項操作。

7.3.6.3 雷電天氣時,不宜進行電氣操作,不應就地電氣操作。

7.3.6.4 用絕緣棒拉合隔離開關、高壓熔斷器,或經傳動機構拉合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均應戴絕緣手套。

7.3.6.5 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應使用有防雨罩的絕緣棒,并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

7.3.6.6 裝卸高壓熔斷器,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物或絕緣臺上。

7.3.6.7 在高壓開關柜的手車開關拉至“檢修”位置后,應確認隔離擋板已封閉。

7.3.6.8 操作后應檢查各相的實際位置,無法觀察實際位置時,可通過間接方式確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

7.3.6.9 發生人身觸電時,應立即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

8 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站的安全措施

8.1 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站的安全措施應滿足一般工作程序和安全要求。

8.2 線路的停、送電均應按照調度機構或線路運行維護單位的指令執行。不應約時停、送電。

8.3 調度機構或線路運行維護單位應記錄線路停電檢修的工作班組數目、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

8.4 工作結束時,應得到工作負責人的工作結束報告,確認所有工作班組均已完工,接地線已拆除,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線路,并與記錄核對無誤后,方可下令拆除發電廠或變電站內的安全措施,向線路送電。

9 帶電作業

9.1 一般要求

9.1.1 帶電作業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等應按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標準、導則執行。

9.1.2 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電(聽見雷聲、看見閃電)、雪、雹、雨、霧等,不應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或濕度大于8O%時,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9.1.3 帶電作業應設專責監護人。復雜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

9.1.4 線路運行維護單位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到現場勘察,根據勘察結果判斷能否進行帶電作業,并確定作業方法、所需工具,以及應采取的措施。

9.1.5 帶電作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用重合閘或直流再啟動裝置,并不應強送電:

a) 中性點有效接地系統中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

b) 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系統中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

c) 直流線路中可能引起單極接地或極間短路的作業;

d) 不應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及直流再啟動裝置。

9.1.6 在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及時與線路運行維護單位或調度聯系。線路運行維護單位或值班調度員未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應強送電。

9.2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

9.2.1 等電位作業一般在66kV、±12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線路和電氣設備上進行。

9.2.2 等電位工作人員應穿著阻燃內衣,外面穿著全套屏蔽服,各部分連接良好。不應通過屏蔽服斷、接空載線路或耦合電容器的電容電流及接地電流。750kV及以上等電位作業還應戴面罩。

9.2.3 等電位工作人員在電位轉移前,應得到工作負責人的許可。750kV和1000kV等電位作業,應使用電位轉移棒進行電位轉移。

9.2.4 交流線路地電位登塔作業時應采取防靜電感應措施,直流線路地電位登塔作業時宜采取防離子流措施。

9.2.5 下列距離應滿足相關安全規定:

a) 地電位作業人體與帶電體的距離;

b) 等電位作業人體與接地體的距離;

c)工作人員進出強電場時與接地體和帶電體兩部分所組成的組合間隙;

d)工作人員與相鄰導線的距離。

9.2.6 等電位工作人員與地電位工作人員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絕緣繩索進行工具和材料的傳遞。

9.2.7 沿導(地)線上懸掛的軟、硬梯或導線飛車進人強電場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連續檔距的導(地)線上掛梯(或導線飛車)時,鋼芯鋁絞線和鋁合金絞線導(地)線的截面應不小于120mm2;鋼絞線導(地)線的截面應不小于50mm2。

b) 在孤立檔的導(地)線上的作業,在有斷股的導(地)線和銹蝕的地線上的作業,在9.2.7a)規定外的其他型號導(地)線上的作業,兩人以上在同檔同一根導(地)線上的作業時,應經驗算合格并經批準后方能進行。

c) 在導(地)線上懸掛梯子、飛車進行等電位作業前,應檢查本檔兩端桿塔處導(地)線的緊固情況。

d) 掛梯載荷后,應保持地線及人體對下方帶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比規定的安全距離數值增大0.5m;帶電導線及人體對被跨越的線路、通訊線路和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比規定的安全距離數值增大1m。

e) 在瓷橫擔線路上不應掛梯作業,在轉動橫擔的線路上掛梯前應將橫擔固定。

9.2.8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工作人員應戴護目眼鏡,并采取消弧措施,不應帶負荷斷、接引線。不應同時接觸未接通的或已斷開的導線兩個斷頭。短接設備時,應核對相位,閉鎖跳閘機構,短接線應滿足短接設備最大負荷電流的要求,防止人體短接設備。

9.2.9 絕緣子表面采取帶電水沖洗或進行機械方式清掃時,應遵守相應技術導則的規定。

9.2.10 絕緣子串上帶電作業前,應檢測絕緣子串的良好絕緣子片數,滿足相關規定要求。

9.2.11 采用絕緣手套作業法或絕緣操作桿作業法時,應根據作業方法選用人體絕緣防護用具,使用絕緣安全帶、絕緣安全帽。必要時還應戴護目眼鏡。工作人員轉移相位工作前,應得到工作監護人的同意。

9.3 感應電壓防護

9.3.1 在330kV、±50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線路桿塔及變電站構架上作業,應采取防靜電感應措施。

9.3.2 絕緣架空地線應視為帶電體。在絕緣架空地線附近作業時,工作人員與絕緣架空地線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4m(1000kV為0.6m)。若需在絕緣架空地線上作業,應用接地線或個人保安線將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電位方式進行。

9.3.3 用絕緣繩索傳遞大件金屬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時,桿塔或地面上工作人員應將金屬物品接地后再接觸。

9.4 帶電作業工具的使用、保管和試驗

9.4.1 存放帶電作業工具應符合DL/T 974《帶電作業用工具庫房》的要求。

9.4.2 不應使用損壞、受潮、變形、失靈的帶電作業工具。

9.4.3 帶電絕緣工具在運輸過程中,應裝在專用工具袋、工具箱或專用工具車內。

9.4.4 作業現場使用的帶電作業工具應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絕緣物上。

9.4.5 帶電作業工器具應按規定定期進行試驗。

10 發電機和高壓電動機的檢修、維護

10.1 發電機(發電/電動機,以下同)和高壓電動機的檢修、維護應滿足停電、驗電、接地、懸掛標示牌等有關安全技術要求。

10.2 檢修發電機時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a) 斷開發電機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若發電機出口無斷路器,應斷開聯接在出口母線上的各類變壓器、電壓互感器的各側開關、閘刀或熔斷器。

b) 斷開發電機勵磁電源、盤車裝置電源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或熔斷器。

c) 斷開斷路器、隔離開關、勵磁裝置、同期裝置的操作電源及能源。

d) 在斷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或熔斷器操作處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e) 在發電機出口母線處驗明無電壓后裝設接地線。

f) 檢修的發電機中性點與其他發電機的中性點連在一起的,工作前應將檢修發電機的中性點分開。

g) 在氫冷機組機殼內工作時,應關閉氫冷機組補氫閥門,排氫置換空氣合格,補氫管路閥門至發電機間應有明顯的斷開點;檢修機組裝有滅火裝置的,應采取防止滅火裝置誤動的措施;在以上關閉的閥門和斷開點處懸掛“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h) 檢修機組裝有可堵塞機內空氣流通的自動閘板風門的,應采取措施防止風門關閉。

10.3 測量軸電壓和在轉動著的發電機上用電壓表測量轉子絕緣的工作,應使用專用電刷,電刷上應裝有300mm以上的絕緣柄。

10.4 檢修高壓電動機及其附屬裝置(如啟動裝置、變頻裝置)時,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a) 斷開電源斷路器、隔離開關,經驗明確無電壓后接地或在隔離開關間裝絕緣隔板;

b) 在斷路器、隔離開關操作處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c) 將拆開后的電纜頭三相短路接地;

d) 采取措施防止被其拖動的機械(如水泵、空氣壓縮機、引風機等)引起電動機轉動。

10.5 工作尚未全部終結,但需送電試驗電動機及其啟動裝置、變頻裝置時,應在全部工作暫停后,方可送電。

11 在六氟化硫(SF6)電氣設備上的工作

11.1 在六氟化硫(SF6)電氣設備上的工作內容包含,操作、巡視、作業、事故時防止六氟化硫泄漏的安全措施,其具體的安全要求、措施等應遵照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導則執行。

11.2 不應在SF6設備防爆膜附近停留。

11.3 設備解體檢修前,應對SF6氣體進行檢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1.4 室內設備充裝SF6氣體時,周圍環境相對濕度應不大于80%,同時應開啟通風系統,避免SF6氣體泄漏到工作區。

11.5 設備內的SF6氣體不應向大氣排放,應采取凈化裝置回收,經處理檢測合格后方可再使用。回收時工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側。

11.6 進人SF6 電氣設備低位區或電纜溝工作,應先檢測含氧量(不低于18%)和SF6氣體含量(不超過1000μL/L)。

11.7 SF6電氣設備發生大量泄漏等緊急情況時,人員應迅速撤出現場,開啟所有排風機進行排風。未佩戴防毒面具或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的人員不應人內。

12 在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的工作

12.1 在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工作應符合停電工作及不停電工作時的安全要求。

12.2 低壓回路停電工作的安全措施:

a) 停電、驗電、接地、懸掛標示牌或采用絕緣遮蔽措施;

b) 鄰近的有電回路、設備加裝絕緣隔板或絕緣材料包扎等措施;

c) 停電更換熔斷器后恢復操作時,應戴手套和護目眼鏡。

12.3 低壓不停電工作,應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穿絕緣鞋和全棉長袖工作服,戴手套和護目眼鏡。

12.4 工作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相間或接地短路。

13 二次系統上的工作

13.1 二次系統上的工作內容可包含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儀表和自動化監控等系統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復用通道設備上運行、檢修及試驗等。

13.2 二次回路變動時應防止誤拆或產生寄生回路。

13.3 工作中應確保電流和電壓互感器的二次繞組應有且僅有一點保護接地。

13.4 在帶電的電磁式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防止二次側開路。

13.5 在帶電的電磁式或電容式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防止二次側短路或接地。

13.6 不應在二次系統的保護回路上接取試驗電源。

13.7 二次回路通電或耐壓試驗前,應通知有關人員,檢查回路上確無人工作后,方可加壓。

13.8 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及自動化監控系統做一次設備通電試驗或傳動試驗時,應通知設備運行方和其他相關人員。

13.9 試驗工作結束后,應恢復同運行設備有關的接線,拆除臨時接線,檢查裝置內無異物,屏面信號及各種裝置狀態正常,各相關壓板及切換開關位置恢復至工作許可時的狀態。

14 電氣試驗

14.1 一般要求

14.1.1 電氣試驗應符合高壓試驗作業、試驗裝置、試驗過程及測量工作的安全要求。

14.1.2 電氣試驗的具體標準、方法等應遵照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導則執行。

14.2 高壓試驗

14.2.1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許可高壓試驗前,應將其他檢修工作暫停;試驗完成前不應許可其他工作。

14.2.2 如加壓部分與檢修部分斷開點之間滿足試驗電壓對應的安全距離,且檢修側有接地線時,應在斷開點裝設“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后方可工作。

14.2.3 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低壓回路中應有過載自動保護裝置的開關并串用雙極刀閘。

14.2.4 應采用專用的高壓試驗線,試驗線的長度應盡量縮短,必要時用絕緣物支撐牢固。

14.2.5 試驗現場應裝設遮欄,遮欄與試驗設備高壓部分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向外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被試設備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一端加壓,另一端采取防范措施。

14.2.6 未接地的大電容被試設備,應先行放電再做試驗。高壓直流試驗間斷或結束時,應將設備對地放電數次并短路接地。

14.2.7 加壓前應通知所有人員離開被試設備,取得試驗負責人許可后方可加壓。操作人應站在絕緣物上。

14.2.8 變更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應斷開試驗電源,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放電、短路接地。

14.2.9 試驗結束后,試驗人員應拆除自行裝設的短路接地線,并檢查被試設備,恢復試驗前的狀態。

14.3 測量工作

14.3.1 使用鉗形電流表時,應注意鉗形電流表的電壓等級。測量時應戴絕緣手套,站在絕緣物上,不應觸及其他設備,以防短路或接地。測量低壓熔斷器和水平排列低壓母線電流前,應將各相熔斷器和母線用絕緣材料加以隔離。觀測表計時,應注意保持頭部與帶電部分的安全距離。

14.3.2 測量設備絕緣電阻,應將被測量設備各側斷開,驗明無壓,確認設備無人工作,方可進行。在測量中不應讓他人接近被測量設備。測量前后,應將被測設備對地放電。

14.3.3 測量線路絕緣電阻,若有感應電壓,應將相關線路同時停電,取得許可,通知對側后方可進行。

14.3.4 發現發電廠和變電站升壓站有系統接地故障時,不應測量接地網的接地電阻。

15 電力電纜工作

15.1 一般要求

15.1.1 在電力電纜的溝槽開挖、電纜安裝、運行、檢修、維護和試驗等工作中,作業環境應滿足安全要求。

15.1.2 溝槽開挖應采取防止土層塌方的措施。

15.1.3 電纜隧道、電纜井內應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風的措施。

15.1.4 進入電纜井、電纜隧道前,應用通風機排除濁氣,再用氣體檢測儀檢查井內或隧道內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氣體的含量。

15.1.5 電纜開斷前,應核對電纜走向圖,并使用專用儀器確認電纜無電,可靠接地后方可工作。

15.2 電纜試驗安全措施

15.2.1 電纜試驗前后以及更換試驗引線時,應對被試電纜(或試驗設備)充分放電。

15.2.2 電纜試驗時,應防止人員誤入試驗場所。電纜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應采取防范措施。

15.2.3 電纜耐壓試驗分相進行時,電纜另兩相應短路接地。

15.2.4 電纜試驗結束,應在被試電纜上加裝臨時接地線,待電纜尾線接通后方可拆除。

16 其他安全要求

16.1 作業時的起重、焊接、高處作業等,應遵照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導則執行。

16.2 在變電站戶外和高壓室內搬動梯子、管子等長物,應放倒后搬運,并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16.3 在帶電設備周圍進行測量工作,不應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

16.4 在變電站的帶電區域內或臨近帶電線路處,不應使用金屬梯子。

16.5 檢修動力電源箱的支路開關都應加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并應定期檢查和試驗。連接電動機械及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單獨裝設開關或插座,并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金屬外殼應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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